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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大灣區由於社會制度、適用國際條約、立法體制的不同,再加上大灣區合作法律基礎薄弱,造成大
灣區律師執業者間合作過程中存在一定滯礙。本調研報告基於已收集到的資料展開論述。
3.1 香港執業者進駐大灣區執業的阻礙
2020 年國務院公佈《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
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為《試點辦法》),通知指出港澳法律執業者滿足一定的報名條件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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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獲得律師執業證書(大灣區)
3.1.1 香港律所設立辦事處與非合夥聯營的主要困難
2003 年 11 月,司法部出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
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爲《管理辦法》,2012 年進行了最新修改,至今已實施超過 10 年。管理辦法中規定,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因此,實踐中內地
和香港律所的合作主要是非合夥型聯營,其涉及到許多行業發展中的問題,諸如配套設施不足、合夥聯
營准入條件、業務受理範圍、律所服務收費、責任分擔及監管等。
(a)規章制度限制以及配套設施不足,阻礙非合夥聯營發展
關於准入條件方面,對執業律師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一般認為非合夥聯營律所合夥人或者負責人
必須是律所的執業律師,對內地執業律師的認定相對比較簡單,而且易於操作。但對在港澳地區執業律
師的認定,需要結合香港標準認定。
(b)律師利益衝突處理不同
律師同時為香港和內地的客戶提供服務的行為可能導致潛在的客戶利益衝突。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
律師公會發佈了相關的道德規範和指南,要求律師在處理客戶利益衝突時保持高度的職業操守,而內地
44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
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的通知》,2020 年 10 月 22 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0/22/content_5553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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