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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b)業務宣傳途徑有限
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大灣區企業多通過熟人介紹、律協引薦的方式認識香港律師,而網絡宣傳、媒
體報導等方式存在空白。對於此前未積累內地客源的香港律所而言,互聯網宣傳路徑的缺失不利於拓展
內地業務,增加曝光度。
(c)兩地環境差異阻礙業務開展
調研資料顯示,香港律師不熟悉內地環境是拓展內地業務的主要障礙。首先,兩地在法律體系上
存在差異,香港律師不熟悉內地訴訟程式與法律政策,影響業務處理的熟練程度。其次,兩地語言環境
不同,語言隔閡增加了溝通成本。如前所述,雖然香港律師可使用英語作為工作語言,這一優勢是內地
當事人選擇香港律師處理涉外案件的考慮因素,但普通話在與客戶溝通交流中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最
後,兩地律師制度不同,收費標準不一,部分企業表示香港律師按小時收費的標準不利於企業控制成本,
81.8% 的受訪者認為香港律師的收費相對比較高是其不選擇香港律師的原因。
2.2.2 香港法律執業者對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認識
(a) 對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概況的了解程度
在總數為 53 份的問卷收集結果顯示,只有 7.6% 的香港律師非常了解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尤
其是法律執業者合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大部分(49.1%)是聽說過但不了解或者有些了解(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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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對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概況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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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了解,尤其是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7.6%
聽說過但不了解 49.1%
有些了解 33.9%
關於開展內地業務的方式,過半數(64.2%)的人是向內地律所推薦業務的
方式,其餘大多數是在內地設立代表處(45.3%)或者與內地律所聯營(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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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20.2%)會派出本所的律師以大灣區律師的身份在內地律所執業。
關於開展內地業務的方式
關 於 開 展 內 地 業 務 的 方 式
會派出本所的律師在內地律所執業 20.2%
與內地律所聯營 37.8%
在內地設立代表處 45.3%
向內地律所推薦業務 64.2%
( (b)香港律所在粵港澳大灣區設立辦事處與內地律所聯營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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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9.6%的香港律師對內地法律業務的運作缺乏了解。35.9%的香港律師認
為設立辦事處與內地律所聯營意義不大,通過其他合作方式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部分(33.9%)認為是律所規模太小沒有設立的可能性,還有一些認為(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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