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信创安全-解决方案
P. 23
二、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現狀和合作基礎
關於開展內地業務的方式,過半數(64.2%)的人是向內地律所推薦業務的方式,其餘大多數是在
內地設立代表處(45.3%)或者與內地律所聯營(37.7%),少數(20.2%)會派出本所的律師以大灣區律
師的身份在內地律所執業。
式
的
方
務
關於開展內地業務的方式
關
內
地
業
於
開
展
會派出本所的律師在內地律所執業 20.2%
與內地律所聯營 37.7%
在內地設立代表處 45.3%
向內地律所推薦業務 64.2%
(b) 香港律所在粵港澳大灣區設立辦事處與內地律所聯營的困難
有 39.6% 的香港律師對內地法律業務的運作缺乏了解。35.9% 的香港律師認為設立辦事處與內地律
所聯營意義不大,通過其他合作方式可以達到同樣效果。部分(33.9%)認為是律所規模太小沒有設立
的可能性,還有一些認為(30.2%)在粵港澳大灣區開設辦事處或者聯營的運營成本過高。24.5% 的香港
律師提到,考取大灣區資格的香港律師需要注銷代表處的執業證或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港澳律師工作
證,故不願設立辦事處與內地律所聯營,還有些律師(26.4%)認為內地的法律服務業開放程度不足。
對於合夥聯營各方出資額不得少於 500 萬元的規定,52.8% 的人認為規定合理,43.4% 的人認為規定
過高。關於“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律事務”的看法,79.3% 的香港律師認為合理,
18.9% 人為規定過窄,並建議考慮逐步放寬至內地其他城市,以協助其他城市涉外法律業務發展。
(c) 關於大灣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的認識
就大灣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大部分人認為規定合理(83.1%);少數人(13.2%)認為過嚴,
理由是正式執業後的年限要求過高,建議降低年限要求以便初級律師在大灣區執業;一人認為過寬,理
由是門檻過低,形成供過於求,惡性競爭,不利於可持續發展。
就大灣區律師考試的考核方式,若將其設置為類似內地的司法考試,即卷一考客觀題,卷二主觀題,
則有 62.3% 認為難度合理,建議命題根據考生的需要提供英文版本。但有 30.2% 的香港律師認為難度太高,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