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信创安全-解决方案
P. 25

二、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現狀和合作基礎



           促進律所的成立;財政方面,香港律師呼籲政府提供更多財政支持,如稅收減免,以降低律所運營成本;
           仲裁方面,提倡香港律師在受香港法律管轄的內地仲裁中的自由參與,減少內地仲裁的限制與門檻。內

           地從業者來港就業方面,考慮放寬內地律師與香港律師在香港律所的人數比例要求。放寬內地輔助人員

           來香港律所工作的要求,特別是科技支援人員,文職人員,以減低香港律所的營運成本,另外亦可促進
           兩地人才交流合作。其他方面,提及了推動內地企業聘用香港中小型律所提供法律服務,設立類似香港
           法律援助計劃的辦事處,為正當案件的合資格訴訟人提供經濟援助等建議。



           (b) 多樣化的監督管理方式


               關於監督和管理粵港澳大灣區中的香港律所與律師,受訪者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進行監

           管,以確保服務符合國家法規。同時,香港律師仍受香港律師會的規管。為加強國際標準的執行,建議
           成立特別工作小組,並實施明確的年審安排,同時設立律師協會的委員會,以提高管理監督的效力和行

           業透明度,確保大灣區法律服務水準達到國際標準。


           (c) 法律服務合作的客觀條件


               首先,在內地設立辦事處或與內地律師聯營能夠帶來不少利好。最明顯的優勢便是加強了與內地律

           師的聯繫,在內地設立辦事處或與內地律師聯營有助於建立定期的溝通管道,以加深與內地律師的合作
           關係;便於同內地舉辦法律研討會、培訓課程等活動,促進專業知識的分享與學習。其次,擴大服務範

           圍和客戶群,拓展內地業務版塊。辦事處或者聯營的舉措,不僅開拓新的服務領域,如內地並購、法律
           諮詢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更便於香港律所制定市場推廣策略,增加在內地市場的曝光率,掌

           握中國文化和商業禮儀,吸引更多潛在的內地客戶;此外,對於習慣將粵語和英文作為工作語言的香港
           律所,借機建立中文服務團隊,確保語言溝通無障礙,提高與內地客戶溝通效率。最後,香港律所通過

           深入了解內地法律市場的特點和趨勢,將逐步適時調整業務策略,有利於適應內地法律市場。


           2.3.2 充分利用競爭優勢,加強溝通交流


           (a) 粵港澳大灣區與香港律所優勢互助


               對於香港律所來說,在粵港澳大灣區設立辦事處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聯營,便於粵港澳大灣區與香

           港律所交叉推薦業務,探索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戰略合作,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建立互惠關係,實現業務
           共贏。爲大灣區律師提供針對性的新型法律服務培訓,特別是金融科技,知識産權如藝術品買賣,航運

           法律方面的培訓等。香港律師執業優勢在於: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普通法國家和地區
           法律法規;具備語言優勢,能夠與國內外客戶進行無障礙的中英文溝通;熟悉國際商業規則,能夠為企

           業提供與國際接軌的法律服務;在內地與國外之間有較強的聯繫能力,可以作為中間人協調處理涉外法




                                                                                                             21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