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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3.3 行業監管與自律


           3.3.1 三地行業管理差距需要協調



               三地行業管理差距主要源於法律體系和制度差異以及行業准入和監管標準不同。具體而言,在內地
           法律體系相對集中統一,行業監管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牽頭,需要經過政府批准,存在一定的行業准入限

           制和規範,管理較嚴格。與之相比,香港澳門法治體系較為獨立,注重市場自律,准入相對自由,主要
           是自行監管,即香港大律師公會負責監查大律師實務,香港律師會負責管理事務律師。因此,協調三地

           行業管理差距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文化、市場環境等多方面因素。


           (a)建立跨地區合作機制


               行業准入前,設立專門的機構或委員會,由各地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等代表組成,促進資訊共用和

           合作。在合作機構的基礎上,三地政府、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協商制定合作協定,明確跨地區合作的原
           則和方式,協調政府監督和市場競爭兩者關係。在市場經營階段,更多強化自律和市場機制,鼓勵行業

           協會制定更為嚴格的自律規範,推動企業更好地遵循規範。


           (b)建立資訊共用平台


               搭建大灣區律師網,推介港澳律師名錄,建立三地行業資訊共用平台,發佈大灣區律師行業的新聞

           動態、政策指引、服務案例以及報名活動等資訊,便於企業和監管機構了解不同地區的市場動態和法規
           變化。同時組織跨地區的行業論壇和研討會,開展常態化的互派的專業交流活動,推動企業和從業者之

           間的經驗分享。


           (c)提供支援和保障措施


               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支援措施,如稅收政策、資金支援等,鼓勵企業在三地開展合作。具體來說,

           一方面,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創業創新園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南沙新區為聯營律師事務
           所提供落戶支持,根據律所的不同條件,提供 100 至 500 萬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除了保駕護航,

           仍需要規範聯營所的收費標準,提升大灣區法律服務質量。廣東省律師協會在其《服務費制定標準指引》
           中指出:「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時適用本指引。但是也可以根據律所辦理的地區事務進行費用調整。」

           該規定具有規範性和靈活性,為兩地律所合作提供支持。


           (d)吸收借鑒國際標準


               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有助於借鑒國際已有經驗,減少三地的管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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