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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3.2.2 阻礙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的因素
(a)司法考試是香港律師在內地執業和開展合作的門檻之一,而內地律師無法在
香港執業
調研資料表明,有 51.7% 的律所認為兩地對法律執業者資格認證標準不一是阻礙合作的因素之一。
一方面,《試點辦法》明確提到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而符合條件標準主要分為三類,身份資格、
道德要求以及執業經歷。其中執業經歷體現為:(三)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
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
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註冊的執業律師;(四)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從執業要求可以看出,
香港律師在內地執業實際上是“雙證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內地律師在香港執業也需獲得資格證。若
內地律師取得 5 年及以上的執業經驗,可以參加認可資格考試,若幹科目可能可以申請豁免,通過考試後,
無需實習,便可以成為香港律師。
(b)符合合作條件的香港律所較少
調研資料顯示,有 28.3% 的律所表示儘管存在業務合作的期願,但是尋求符合兩地合作條件的香港
律所較少。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可能與內地准入標準較高且對律師有執業資格要求。
(c)專業知識的衝突
有 21.7% 的內地律所認為專業知識的差異也阻礙著兩地開展合作。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淵源、
法律結構、立法技術、立法程式、訴訟程式、執法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針對專業知識的差異,大
灣區律師可以合作提供針對性的新型法律服務培訓,特別是金融科技,知識産權如藝術品買賣,航運法
律方面的培訓等,以掌握共同的法律語言,進一步打破溝通合作障礙,更多地實現同頻共振。
(d)法律服務標準和品質認證不同
內地與香港對法律服務的標準和品質認證存在一些差異,確保在合作中遵循一致的專業標準可能是
一個挑戰。例如在市場准入方面,內地的法律市場可能對外來律師事務所的准入設有一定限制,而香港
律所要在內地開展業務可能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法規和審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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