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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律事務。
               對香港律所與大灣區律所在優勢互助的具體領域,過半數的香港律師支持“跨區域爭議解決”、“外

           匯管理及跨境資金流動”、“上市及融資”,其他方面有“知識產權”、“數據與網絡安全”、“貿易合規”、

           “基礎設施建設”。


           (b) 香港與大灣區律師事務所的多樣化合作形式


               在實現香港與大灣區律師事務所合作的過程中,受訪者建議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合夥、合資企

           業或正式協會。採取新的合作營運模式,例如跨行業或集團式有限公司(而非合夥或獨資經營)的律所
           營運模式,以協助律所應對急速的法律市場變化,及達致可持續健康發展。可參考新加坡或其他英聯邦

           地區如澳洲,新西蘭等方式。還要有兩地律所在案件合作的費用支付的更便利安排。香港與大灣區律師
           事務所合作雙方應當開放地就合作模式達成共識,確定出資比例和責任分配並建立一套明確的合作機制

           以促進跨區域的培訓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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