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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香港進行辦理,有相關人士表示期望日後大灣區律師能夠在大灣區直接為大灣區居民辦理中國委託公證,
從而提高辦事效率,減輕負累。
2023 年 11 月 7 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此後,中國同《公約》締
約國之間公文書跨境流轉不再經過傳統的“外交外事部門認證 + 使領館認證”的“雙認證”程式,而是
在《公約》框架下啟用基於“附加證明書”的一步式證明新模式。目前廣東省作為省級外辦單位、深圳
市作為市級外辦單位成為可簽發“附加證明書”的地方外事辦公室之一。在《公約》生效之前,需要辦
理海牙認證的內地居民可通過港澳國際公證人辦理。而現在,據了解,目前大灣區“公證 + 附加證明書”
業務中,暫無大灣區律師協助辦理的機會與需要。有相關人士表示涉及香港及海外文檔,內地公證處不
能辦理公證的,應當開放給持有國際公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大灣區律師辦理。這些持有三證的大
灣區律師已經被納入公證人行列,也有處理國際公證的經驗,能夠協助大灣區居民辦理海牙認證。
(b)大灣區律師參與內地案件的障礙
i. 內地相關事務辦事流程不夠熟悉
根據相關調研結果,調研對象多提及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執業中對內地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辦事流程不
夠熟悉。相關部門多表示,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執業仍需加強對內地實體法律、民事訴訟程式等法律法規
的認識,以便更好地在內地執業。
ii. 普通話表達能力有待提高
根據相關調研結果,語言障礙是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執業時需要進一步改進的方向。內地法院、行政
機關的工作語言多為普通話,為了能更好地在內地執業,大灣區律師應當加強普通話的表達能力。
綜上所述,現階段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參與案件的數量仍然較少,主要參與案件類型多為涉外港澳台
因素案件。該現象與內地和香港之間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等存在較大的差異以及相關政策實施的時間
仍較短有一定的關係。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與文化、辦事程式、人文習慣等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大灣
區律師政策頒佈實施的時間尚短,大灣區律師仍然需要一定的時間以適應內地環境和獲取內地客戶的信
任。
(c)內地相關部門期望大灣區律師進一步參與內地案件
根據相關調研結果,調研對象中多數相關部門與機構對大灣區律師進一步參與內地案件充滿期望,
表示可以通過增加香港律師 / 大灣區律師作為人民陪審員、仲裁員等的方式,使得香港律師 / 大灣區參
與到內地的訴訟和仲裁程式中。
其表示通過增加香港律師 / 大灣區律師作為人民陪審員、仲裁員具有相當的有利影響。其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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