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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b)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之間的接觸方式以直接業務往來為主


               自 1992 年內地法律服務行業正式對外開放以來,兩地律所之間的交流開始緊密。根據調研結果,

           在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接觸方式中,開門見山的業務往來占比 88.9%,互動活動與私交分別占
                              48
           比 74.1% 和 51.8%。
               內地律所擁有本土優勢,尤其具有承擔法律風險的資格與能力。而香港法律執業者在資源與服務上
           以及處理涉外事務上具有相當優勢,優勢互補的需求促成了兩地業務上的來往。

               除此之外,憑藉大灣區優越的地理位置,大灣區律所取得了與香港執業者更多私交與互動機會。兩
           地律師通過律師協會、商會等組織舉辦的活動,增進對彼此了解。另外,越來越多的香港律師事務所通

           過與內地律所聯營或在內地設立代辦處等的方式,為兩地律師的合作與交流提供了平台。




                                                   香
                                                         法
                                                      港
                                                 與
                                         地
                                      內 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接觸方式
                                              所
                                           律
                                                                      的
                                                                   者
                                                                           觸
                                                                         接
                                                                              方
                                                              執
                                                           律
                                                                                 式
                                                                 業
                                       私交                              51.8%
                                    互動活動                                          74.1%
                           直奔主題的業務往來                                                     88.9%




                                                                式
                                                  業
                                                                  主
                                                執
                                                              模
                                                         合
                                                       的
                                                            作
                                                     者
                                                                     要
                                                                                       的
                                                                                     定
                                                                                          合
                                                                                              夥
                                                                                            作
                                                                                   固
                                                                         過
                                                                       通
                                                                            臨
                                                                                或
                                                                              時
                                              律
                                  所
                      ( (c)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合作模式主要通過臨時或固定的合作夥
                                         港
                                       香
                                    與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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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c)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合作模式主要通過臨時或固定的合作夥伴來完
                 伴 伴來完成
                      完
                   來
                        成
           成
                      調查資料顯示,在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的 25 間內地律所中,56%的內地
               調查資料顯示,在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的 25 間內地律所中,56% 的內地律所選擇通過個案協作
           的方式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同樣的,有 64.2% 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選擇通過向內地律所轉介業務的方
                 律所選擇通過個案協作的方式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同樣的,有 64.2%的香港
           式來開展內地業務。這說明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均更傾向於在個案中通過處理案件建立臨時夥伴
                 法律執業者選擇通過向內地律所轉介業務的方式來開展內地業務。這說明內地律
                 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均更傾向於在個案中通過處理案件建立臨時夥伴關係。雙方
                 在此過程中增進了解、互相學習。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合作的靈活性有利於內地
                 律所和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個案中能夠尋找到更加合適的合作夥伴,同時也可以接
           48 問卷中該題為多選題,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接觸方式多樣,故統計結果相加大於百分之百。
                 觸到兩地更多的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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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 24%的內地律所通過聯營的方式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合作。而有
                 45.3%的香港律所在內地設立了代表處,有 37.7%的香港律所與內地律所建立聯
                      50
                 營。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雙方熟悉各自的工作習慣,更加容易溝通和協助,也更
                 有利於後續長期、深入的交流與合作。

                 50   問卷中該題為多選題,香港律所與內地律所合作方式多樣,故統計結果相加大於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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