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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措施》,早在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與香港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
           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2022 年 1 月 25 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全國首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

           產程式案的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在香港的破產程式,認可其香港清盤人身份。數據跨境流動、

           知識財產權和破產重整與企業經營息息相關,也與法律服務市場息息相關,在完善兩地營商環境的同時
           也為法律服務業提供了更大的動力。


           5.1.4 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內地存在拓寬業務的空間



               接受調研的香港律所在大灣區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代理在香港的訴訟業務(47%)、中國委託公證人
           服務(41.2%)、為客戶辦理香港或者海外公司成立手續(34%)、遺產承辦(34%)、涉外交易(35.9%)。

               在對大灣區企業進行採訪的過程中發現,95.4% 的企業表示公司有香港法律服務需求,72.7% 的客
           戶表示,今後大灣區對香港律師服務的需求會逐漸增加,並且除了傳統的涉外業務(為外商投資、國際

           貿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資、涉外財產權、涉外民商事法律事務等涉外業務提供法律服務)與公司業務(為
           客戶辦理香港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續、公司管理架構籌劃、財產權管理規劃)、公證服務(中國委託公證

           及國際公證)之外,在法律諮詢(提供與香港或海外有關的法律意見)、法律顧問(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提供與香港或海外有關的法律意見)方面的需求也非常高,特別是法律諮詢業務,有 86.3% 的受訪客戶

           表示有這方面的需求。
               整體而言,大灣區對香港律所提供的多元法律服務具有廣泛需求,企業不僅僅尋求傳統的法律代理

           服務,還越來越需要法律諮詢和法律顧問服務。對於香港法律執業者來說,提供更全面、多層次的法律
           服務將有助於滿足大灣區企業的不斷增長的多元化需求。大灣區經濟蓬勃發展,市場潛力巨大,進入大

           灣區市場可以為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更廣泛的市場,開拓潛在客戶群。同時,融入大灣區發展有助於香
           港法律執業者更好地與內地合作,分享發展機遇。



           5.1.5 香港法律執業者目前在大灣區開展業務的形式


               從調研結果來看,目前香港律所在開展內地業務的主要方式是向內地律所轉介業務(64.2%)、在
           內地設立代表處(45.3%)以及與內地律所聯營(37.7%),整體來說依然以個案合作為主,但也在探索

           新的經營方式。
               形成當前局面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降低風險和成本的考慮。客觀上,內地和香港在法規、文化、司法

           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通過向內地律所轉介業務或與內地律所合作,可以依靠內地律師對內地
           法律環境的熟悉程度降低風險。並且內地律所通常更熟悉本地市場,擁有更豐富的本地資源和業務網絡,

           通過與內地律所合作,香港律所可以借助其本地優勢,與內地企業和客戶建立信任關係,更迅速地適應
           和融入內地市場。同時香港律所可能認為當前階段更適合通過個案合作等方式進行市場探索,以更全面

           地了解內地市場的機遇和挑戰,這樣的策略有助於在深入參與之前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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