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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前景與策略分析



               在法律服務行業面臨快速變化和增長的挑戰下,探索和採納新的合作營運模式成為促進律所持續健
           康發展的重要策略之一。特別是,考慮到技術進步、客戶需求多樣化以及全球化競爭的影響,傳統的合

           夥或獨資經營模式可能不再能夠充分滿足現代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因此,借鑑和引入跨行業或集團式

           有限公司的律所營運模式,成為一種值得考慮的方案。此類模式在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聯邦
           國家已有實踐和成功案例,提供了可行性和效益的證明。跨行業或集團式有限公司的營運模式允許律所
           以公司的形式運作,這意味著律所可以引入外部投資者、進行跨行業合作、擴大服務範圍,並且通過更

           加靈活的管理和運營結構來應對市場變化。納入這種新的營運模式,首先要對現有法律框架進行調整,

           以便為新營運模式提供法律上的支援和保障。這可能包括修改律師執業法規,允許律所採用有限責任公
           司形式進行營運,以及允許非律師擁有律所股份或擔任公司高級職位。此外,鼓勵和促進律所與其他行
           業(如金融、科技、諮詢等)的合作,共同開發新的服務產品。這不僅可以拓寬律所的服務範圍,還可

           以引入行業外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增強律所的競爭力。同時,建立更為系統和多元化的專業發展與培訓

           機制,以適應集團化運作模式下對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如 IT、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等)的需求。
               此外,短期內也可以考慮建立兩地律所在案件合作的費用支付的更便利安排,例如通過建立統一的
           支付平台或採用區塊鏈技術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5.2.6 主動推動執業方式與行業監管銜接


               香港與內地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系,因此在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與行業監管方面都存在差異。這

           種差異可能會導致兩地律所在開展合作時面臨一些挑戰和障礙。例如法律體系的不同可能會導致在處理
           具體法律問題時的方法和理念上的分歧,文化背景上的差異可能在團隊合作、業務交流等方面帶來挑戰。

           克服這些障礙需要律所在合作前進行深入的戰略規劃和業務調研,確保能夠理解並適應兩地的法律環境
           和商業文化,以實現有效的聯營合作。密切關注兩地法規和監管的變化,同時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和團

           隊協作機制也是成功克服障礙的關鍵。
               本次調研中接受採訪的律師協會都表示,在建立大灣區常態化律師合作組織、協調律師行業自律管

           理方面,比較重要的是搭建交流平台,通過一系列活動交流合作,在此過程中深化了解、加強聯絡。如
           果相應的平台建設和人才交流機制能夠得到落實,對兩地律師都是很好的相互學習、擴展業務的機會。

               整體而言,香港律師可以通過積極參與大灣區的律師協會和專業交流平台,深化了解內地法律環境
           和業務文化。律師應當關注內地法規變化,主動參與內地法律培訓和學術活動,以提升專業水準。此外,

           律師還可以積極參與律師行業的自律管理,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倫理規範。通過建設懂得內地法律和業
           務的專業團隊,以及持續學習和創新,律師可以更好地適應內地市場的需求。總體而言,主動融入內地

           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的業務合作和溝通機制,是促進執業方式與行業監管銜接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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