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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前景與策略分析



           平台,通過網站、社交媒體等管道發佈香港律所的業務資訊、成功案例、專業團隊介紹等內容。這有助
           於內地律師更方便地獲取相關資訊,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5.2.4 利用大灣區現有法律服務業合作政策積極推進合作


               從對法院、仲裁機構等機構的訪談來看,雖然根據現行的《人民陪審員法》,律師暫時無法在內地

           擔任人民陪審員,但大多數相關從業者都認為可以增加香港律師或大灣區律師作為人民陪審員、仲裁員
           等參與進內地的訴訟和仲裁程式中。受訪者認為,“許多港澳企業和自然人與內地往來密切,商業合作

           頻繁,增加香港律師 / 大灣區律師作為人民陪審員、仲裁員是更好保障人民權益的措施;更多香港律師 /
           大灣區律師參與到內地的訴訟和仲裁程式中也有利於香港律師 / 大灣區律師真切理解、熟悉內地訴訟和

           仲裁程式。”同時,也有受訪者指出可以增加香港律師或大灣區律師作為特邀調解員和法律查明專家。
               即使律師事務所因風險與成本合併的考慮而猶豫是否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設立代表處或合夥聯營,香

           港法律執業者也可以通過主動參與以上活動增進對內地相關司法制度、法律文化和業務情況的了解。
               當前大灣區法律合作的相關政策主要包括,國務院發佈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全面

           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
           琴方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以及廣東省司法廳發佈的《關

           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出
           台的《關於支持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高端法律服務業集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從調研結果上來看,

           香港法律執業者整體上認為相關規定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在一些問題上的意見也出現了分歧。超半數接
           受調研的香港法律執業者認為有關合夥聯營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是合理的,但也有近 43.4% 的受訪者認

           為出資額與出資比例規定過高,這就可能導致一些規模有限的律所難以以合夥聯營的方式在大灣區內地
           開展業務。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不能承辦刑事訴訟法律事務、聯營律所聘用律師的條件、大灣區律師執

           業考試的報考條件、考試難度等相關規定是合理的,但也有 18.9% 的受訪者認為,只能在內地九市辦理
           民商事案件,不能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這一業務範圍的規定過窄。

               對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以及率先從民商事案件放開試點可能是出於維護市場秩序、循序漸進開
           放等公共政策方面的考慮。目前來說,香港法律執業者可以先利用現有政策開拓內地市場,在大灣區建

           立良好的社會關係網絡。如果相關的試點結果出現了積極反響,可能會對之後進一步放鬆限制有推動作
           用。另一方面,香港法律執業者也可以定期關注和深入了解大灣區相關政策的更新和變化,這有助於香

           港法律執業者及時調整業務戰略,以適應內地法律環境。當相關政策出台或修改時,香港法律執業者可
           以積極參與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表達他們的看法和建議。這是一種有效的參與方式,可以說明塑造未

           來的政策方向,以更好地滿足執業者的需求。
               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為大灣區律師提供針對性的新型法律服務培訓,尤其是在金融科技、知識產

           權(包括藝術品買賣)以及航運法律等方面。這些都是高度專業化的領域,例如金融科技作為一個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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