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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發展的領域,不僅僅涉及到傳統的金融服務和 IT 技術的結合,還包括了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
興技術的應用,這些技術的應用給金融行業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也對法律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
藝術品市場的全球化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藝術品的交易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包括版權、所
有權、鑑定、進出口等一系列問題,律師在此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直接關係到藝術品買賣的安
全性和效率。航運法律作為一個傳統而重要的領域,隨著全球貿易的發展和國際海運的增長,需求也在
持續增加。為大灣區律師提供這些針對性的新型法律服務培訓,不僅可以提升他們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水
準,更能促進兩地法律服務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國際競爭力。這將有助於構建一個更加開放、專業和高效
的法律服務市場,從而為大灣區乃至全球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5.2.5 創設新合作運營模式
受訪的香港執業律師在被問及與內地律所聯營的主要困難時,律師們所關注的障礙一方面是綜合考
慮了兩地的市場環境之後的遲疑,例如,自己律所規模太小(33.9%),對內地法律專業的運作缺乏了
解(39.7%),設立辦事處或聯營意義不大,通過其他合作亦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35.9%)。但也有一
部分困難的是目前的聯營政策所帶來的限制,包括開設辦事處或聯營的運營成本過高(30.2%),內地
的法律服務業開放程度不足(26.4%),無法平衡兩地執業(現時考獲大灣區資格的香港律師需要登出
代表處執業證或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工作證,辭任代表處或聯營所,並加入內地律所)(24.5%),
設立門檻過高(18.9%)等。
針對這一現象,有關部門也可以修改規則,適當放鬆管制。目前港澳律所與內地合作聯營的基本依
據依然是 2019 年修改的《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
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申請聯營的香港與內地律
所的規模、成立年限、成立時的出資、成立之後的規模、辦公地點、以及業務範圍等都有規定。《辦法》
在 2018 年出台之後只在 2019 年修改過一次,雖然適當放寬了聯營門檻但是依然有諸多限制。目前試點
已經五年有餘,可以考慮根據試點結果進一步降低門檻,適當拓寬業務範圍,探索更靈活多變的合作運
營模式,以便應對市場的急劇變化,避免行業萎縮。專業責任保險亦應作出相應調整,以配合新的營運
模式。目前,《辦法》和《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執業管理試行辦法》都在徵求意見。《辦法》對於申請聯營的條件、出資額的要求、受理業務範圍等方
面沒有重大改動,香港法律執業者可以提出反饋意見,例如是對現行規定的建議、修改或澄清,或者是
就改動對法律執業者及其客戶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疑慮或建議。《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
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2023 年的徵求意見稿中將律師的執業經歷由
五年縮短為三年,擴大了可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律師的範圍,增加了第 23 條“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可
以辦理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
法律事務。”針對這些修訂,香港法律執業者也可以在廣東省司法廳的網站上積極參與討論,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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