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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4.3.2 香港法律執業者的相對劣勢
(a)香港法律執業者不熟悉本地的環境
調查結果顯示,83.3% 的內地律所認為香港法律執業者不熟悉大灣區本地環境是香港法律執業者的
相對劣勢。有超過半數的內地企業認為“香港律師不熟悉內地法律和交易習慣”、“香港律師不熟悉內
地的訴訟程式”、“香港律師不熟悉內地營商環境和政策”是其不選擇香港律師的原因之一。
對於“環境”一詞應做廣義、綜合的理解,包括內地的法律體系、司法環境、營商環境以及內地市
場的法律需求等。調研對象表示,目前香港法律執業者對於內地司法流程的熟悉程度、以及內地實體法、
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仍不足。內地法律執業者普遍認為香港法律執業者想要拓展大
灣區業務必須更了解內地的環境。
(b)香港法律執業者的收費相對較高
收費標準是內地企業在選擇法律服務時看重的一個標準,68.2% 的受訪企業認為其“很重要”或“比
較重要”。在收費標準上,根據 2006 年頒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內地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
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內地律師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
時收費等方式。
與此相比,香港律師對一般案件實行按小時收費制,其辦案費用由律師與委託人協商。大律師的酬
金與轉聘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由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經濟水準的差異以及律師收費標準的差異,
香港法律執業者的收費相對比較高,58.3% 的內地律所認為這是香港法律執業者的相對劣勢,而 81.8%
的受訪企業表示香港律師的收費相對較高是其不會選擇香港律師提供服務的原因之一。
(c)與香港法律執業者存在溝通上的問題
本次研究共調研 22 間內地企業,其中調研對象公司類型多為房地產,金融、保險、證券業、製造業、
互聯網企業。調研公司總部多位於大灣區一線城市:廣州、深圳。調查結果顯示,31.7% 的內地律所和
36.4% 的內地企業認為“跟香港法律執業者存在溝通上的問題”是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執業的相對
劣勢。香港法律執業者的工作用語多為英文或粵語,而內地律師的工作用語多為普通話或粵語,因此香
港法律執業者到大灣區執業存在一定的語言障礙。另外,由於香港與內地擁有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
法律程式、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職業習慣,因此香港執業者與內地律師在思維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受
限於此,內地律師或當事人跟香港法律執業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溝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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