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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受訪者訪談意見
2. 有什麼政策或措施以協助香港律所改善在法律科技方面的配套,系統使用及維
護,以配合大灣區法律融合?
香港律所提升其科技運用能力需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1)市場需求;(2)政策引導與支持;(3)
律師自身意願。其中,政策引導與支持是最有助於提升律所科技水準的因素。
政府應當提供相應的資源或政策以支持提升香港律所的科技水準,而且應當要採取由上而下的方式
進行推動。當前內地法院電子化較為發達,這促使內地律所提升了法律科技的應用水準。但當前香港法
庭的電子化水準較為落後,推進電子化的過程較為緩慢。只有法庭的電子化水準提升了,香港律所的科
技應用水準才能得以提升。而且此種電子化的推進需要採取由上而下的方式。基於香港司法制度具有對
抗性的特點,原被告雙方從訴訟策略出發,難以就是否採取電子方式處理程式這一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需要採取由上而下、較為強制的措施以進一步推進法律事務電子化的普及。
3. 香港大部份律所都是中小型規模的,有什麼措施或政策推進這類型律所與內地
律所合作?
在香港的法律市場中,香港大部分律所呈現穩健性、而非冒險性的特點,在沒有資源的情況下不會
開拓相關的業務。香港中小型規模律所主要的業務範圍是香港本地,且香港中小型規模的律所具備自由、
靈活的優點,內地市場對香港中小型律所的吸引力較低。
加強香港中小型規模律所與內地律所合作,需要從擴大此類香港律所的規模考慮。只有具備足夠的
規模,才會有開發內地市場、拓展內地業務的需要與意願。當前香港的法律法規在律所的合併、擴大問
題上較為保守,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在律師行名稱問題上,根據《香港執業規則》,香港律師行名稱須
純粹由該律師行的一名或對於一名主管的律師的姓名所組成,而這不利於律所實現較大規模的合併。再
如在責任承擔問題上,律師提供服務承擔的無限責任從而引發律所合併之後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擔憂等。
只有克服以上阻礙香港律所合併、擴大的障礙之後,香港律所才能進一步擴大其規模,才能進一步拓展
內地業務,加強與內地律所合作。
4. 請問對促進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有何補充意見?
政府應當更積極地發揮其主導作用,為促進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發展提供更多資源或政策支持。
內地的法律市場中政府主導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但香港的法律市場是自由市場,香港政府在法律市場中
的角色較為消極被動,應當更加重視香港政府在其中的主導作用,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也需要
發揮相關的引導作用。
香港政府需要發揮其能動性與主動性,制定相應的政策,集中資源以尋找有意願、有能力的律所開
拓前沿的業務,並為其提供足夠的資源支援,實現由一部分律所帶動其他律所發展的目標。同時香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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