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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的發展現狀和合作基礎
(4) 破產(54.7%)、遺囑與遺產事務(54.7%);
(6) 僱傭法(50.9%)、家事法(50.9%)、銀行與財務(50.9%)、物業轉易
(5) 刑法(52.8%)、仲裁 / 調解(52.8%);
(50.9%)。
(6) 僱傭法(50.9%)、家事法(50.9%)、銀行與財務(50.9%)、物業轉易(50.9%)。
律
要
務
業
所
受
訪
主
受訪香港律所主要業務類型
港
香
型
類
家事法 50.9%
僱傭法 50.9%
物業轉易 50.9%
銀行與財務 50.9%
刑法 52.8%
仲裁/調解 52.8%
遺囑與遺產事務 54.7%
破產 54.7%
業主與租客 56.6%
民事申索 79.3%
公司法/商業法 84.9%
在談及收入最多的業務類型時,23.5% 的律所表示公司法 / 商業法 42 為其收入最多的業務,17.6% 的
律所認為民事申索業務收入最多,少部分律所(9.8%)則選擇了物業轉易。 42
在談及收入最多的業務類型時,23.5%的律所表示公司法/商業法 為其收入
最多的業務,17.6%的律所認為民事申索業務收入最多,少部分律所(9.8%)則
(b)內地法律服務業務有待發展
選擇了物業轉易。
值得注意的是,內地法律服務這一業務類型占比 32.1%,有少量(4%)受訪律所將其列為收入前三
的業務類型。同時,近一半的律所內地和海外收入來源超過 50%,這些律所都具有一定數量的外地律師。
(b)內地法律服務業務有待發展
展
務
有
待
發
地
法
內
(
)
務
業
服
律
這一現象說明內地當事人傾向選擇香港律所代理涉外案件,內地市場對部分香港律所具有巨大吸引
力。但通過調研資料得知,大部分律所收入來源主要為香港,未開拓內地市場業務。部分律所兼具內地、
值得注意的是,內地法律服務這一業務類型占比 32.1% ,有少量(4%)受訪
香港以及海外三部分的業務收入,只有少量律所收入來源主要在內地。
律所將其列為收入前三的業務類型。同時,近一半的律所內地和海外收入來源超
42 根據調研,有 23.5%的香港律所將其列為收入第一的業務類型,以下同理。
42 根據調研,有 23.5%的香港律所將其列為收入第一的業務類型,以下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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