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信创安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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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匯管理及跨境資金流通(58.5%)
(三)上市及融資(50.9%)
(四)知識財產權(49.1%)
(五)數據與網路安全(35.9%)
(六)貿易合規(32.1%)
(七)基礎設施建設(5.7%) 四、大灣區的法律服務需求
香 港 律 所 希 望 與 內 地 律 所 達 成 合 作 的 領 域
香港律所希望與內地律所達成合作的領域
跨區域爭議解決 73.6%
外匯管理及跨境資金流通 58.5%
上市及融資 50.9%
知識財產權 49.1%
數據與網絡安全 35.9%
貿易合規 32.1%
基礎設施建設 5.7%
尤其可見,雙方在跨區域爭議解決、上市及融資和外匯管理及跨境資金融通
尤其可見,雙方在跨區域爭議解決、上市及融資和外匯管理及跨境資金融通等國際業務方面達成較
等國際業務方面達成較高的合作意願。同時基於內地律所的地域性和國際性低的
高的合作意願。同時基於內地律所的地域性和國際性低的限制以及香港律所在國際業務上的優勢,雙方
在國際業務上有合作的必要性與可能性,而這將推動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的更深層次交流。
限制以及香港律所在國際業務上的優勢,雙方在國際業務上有合作的必要性與可
能性,而這將推動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的更深層次交流。
(b)兩地律所將短期內保持鬆散的合作模式
如前所述,內地律所與香港法律執業者的合作模式主要通過臨時或固定的合作夥伴來完成,其中二
者之間主要的合作模式是“個案協作”。
從目前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的合作狀況來看,兩地距離雖近但合作鬆散。對於深圳、東莞等距離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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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地理距離較近的地區,一天可以往返,沒有建立代辦處或者聯營的迫切需要。對於代辦處相對較多的
廣州地區,大部分也採取鬆散的個案合作模式。而且根據調研資料,部分內地律所也表示保持現有較為
鬆散的個案合作模式較為合適。而在未來幾年,得益於交通的便利和受限於業務類型的限制,這種局面
不會有太多的變化。
(c)兩地律所合作的模式發展方向為聯營
雖然目前內地與香港兩地律所的合作模式以個案協作為主流,但正是個案的協作,促進了雙方的了
解與合作。
據調查資料,73.3% 的受訪內地律所表示,聯營有助於內地律師吸收國際業務經驗;63.3% 的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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