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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律所表示聯營有助於內地律所拓展業務範圍與創造更多的內地就業機會。而多數受訪的香港律所對於《關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

           中的出資限額、業務範圍、聘用律師、執業範圍等規定表示合理與認同。反對的聲音較為微弱,認為聯

           營會給內地的無聯營律所帶來競爭的內地律所占比 18.3%。這說明絕大多數受訪律師對聯營模式的態度
           還是能積極接受的。
               香港與內地律所在聯營問題的意見基本一致,大多數律所都認為聯營會帶來雙贏,且兩地律所多傾

           向在日後採取聯營的方式實現雙方合作。儘管現在的聯營模式存在許多問題,但隨著相關政策的實施與

           完善,雙方在個案協作中不斷熟悉,香港代辦處在內地的不斷擴張,雙方勢必會採取進一步的交流措施。
           而聯營這種雙方均較為熟悉且認同的模式將是兩地合作的方向。


           4.3 內地法律行業從業者對香港法律執業者的評價



           4.3.1 香港法律執業者的相對優勢


           (a)熟悉境外法律和習慣


               調查結果顯示,有 80% 的內地律所認為熟悉“境外法律和習慣”是香港法律執業者的相對優勢,有
                                                                                                53
           95% 的內地企業認為“香港律師更加熟悉境外法律和習慣”是自身選擇香港律師的原因。
               大灣區地區涉港澳台法律事務較多,在查明境外法律和習慣問題上,香港法律執業者比內地律師具

           有更明顯的優勢。尤其在涉港案件中,香港程式規則紛繁複雜,實體規則上香港本地法律、英國法律和
           中國傳統習慣法共存,成文法與慣例法並用並以判例法為主,官方認可的《香港案例彙編及摘要》、民

           間的《香港判例》等收集重要判例香港法律執業者更容易獲取。另外,基於判例法系的法律傳統和具備
           豐富的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經驗,香港法律執業者對於境外其他國家與地區的法律和習慣更為熟悉。


           (b)英語流利,適合處理涉外業務



               語言優勢是香港法律執業者的另一優勢。香港法律執業者多精通國際語言,香港法律執業者擅長英
           語溝通和具備英文文件的編寫能力,適合處理涉外業務。
















               53問卷中該題為多選題,內地法律行業從業者認為香港法律執業者存在多方優勢,故統計結果相加大於百分之百。以下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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