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條例》所訂立的各項刑事罪行和罰則﹕
法例 | 罰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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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罪行條例》 | 第25A(1)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港元 |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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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0,000港元 |
有合理理由相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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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A(5)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500,000港元 |
通風報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根據第25A條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偵查的事宜,即屬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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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恐條例》 | 第12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港元 |
未有披露 凡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該人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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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 |
意圖或知悉 任何人如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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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 |
通風報信 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有任何披露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者會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偵查的事宜,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