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声 明 1 .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众 多 优 势 之 一 。 国 际 社 会 对 香 港 尊 重 法 治 的 认 可 , 为 本 港 赢 得 世 界 领 先 金 融 和 商 业 中 心 的 声 誉 。 香 港 为 从 事 商 业 交 易 的 环 球 投 资 者 提 供 公 平 、 ...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法 官 任 命 之 声 明 1 . 香 港 司 法 机 构 的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员 是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二 条 选 用 的 , 其 内 容 如 下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员 , 应 根 据 其 本 人 的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选 用 , 并 可 从 其 他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聘 用 。 」 2 .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是 选 用 法 官 的 唯 一 准 则 ,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未 留 意 到 有 任 何 偏 离 该 准 则 的 情 况 出 现 。 3 . 在 选 用 司 法 人 员 的 过 程 中 , 任 何 引 入 政 治 或 意 识 形 态 进 行 筛 选 的 意 图 均 是 不 恰 当 及 错 误 的 。 该 等 意 图 只 会 ...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2 0 2 0 理 事 會 選 舉 的 聲 明 理 事 會 選 舉 的 聲 明 理 事 會 選 舉 的 聲 明 理 事 會 選 舉 的 聲 明 理 事 會 選 舉 的 聲 明 1 . 香 港 律 師 會 將 於 2 0 2 0 年 5 月 2 8 日 舉 行 周 年 大 會 , 屆 時 將 由 十 名 候 選 人 角 逐 理 事 會 的 五 個 席 位 。 2 . 香 港 律 師 會 注 意 到 , 不 同 媒 體 針 對 理 事 會 選 舉 發 表 了 各 種 評 論 。 本 聲 明 旨 在 澄 清 當 中 誤 解 , 並 糾 正 錯 誤 。 3 . 香 港 律 師 會 是 香 港 律 師 的 專 業 團 體 , 本 會 的 組 織 章 程 也 明 確 列 出 了 成 立 律 ...
S t a t e m e n t o f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o n t h e A p p o i n t m e n t o f J u d g e s 1 . T h e a p p o i n t m e n t o f j u d g e s a n d j u d i c i a l o f f i c e r s f o r t h e J u d i c i a r y o f H o n g K o n g i s m a d e i n a c c o r d a n c e w i t h A r t i c l e 9 2 o f t h e B a ...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e H u b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e H u b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
2 0 1 8 年 6 月 2 8 日 即 時 發 放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法 官 任 命 之 聲 明 1 . 香 港 司 法 機 構 的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員 是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二 條 選 用 的 , 其 內 容 如 下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 應 根 據 其 本 人 的 司 法 和 專 業 才 能 選 用 , 並 可 從 其 他 普 通 法 適 用 地 區 聘 用 。 」 2 . 司 法 和 專 業 才 能 是 選 用 法 官 的 唯 一 準 則 , 律 師 會 理 事 會 未 留 意 到 有 任 何 偏 離 該 準 則 的 情 况 出 現 。 3 . 在 選 用 司 法 人 員 的 過 程 中 , 任 何 引 入 政 治 或 意 識 形 態 進 ...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服 務 樞 紐 之 聲 明 1 .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眾 多 優 勢 之 一 。 國 際 社 會 對 香 港 尊 重 法 治 的 認 可 , 為 本 港 贏 得 世 界 領 先 金 融 和 商 業 中 心 的 聲 譽 。 香 港 為 從 事 商 業 交 易 的 環 球 投 資 者 提 供 公 平 、 公 正 和 透 明 的 營 商 環 境 。 香 港 的 吸 引 力 亦 有 賴 眾 多 本 地 和 國 際 法 律 從 業 員 的 支 持 , 提 供 廣 泛 的 專 業 法 律 服 務 以 滿 足 各 類 需 求 。 2 . 對 法 治 的 挑 戰 並 不 罕 見 。 與 世 界 各 地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
P r e s s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i n t o t h e P r a c t i c e o f M e s s r s . W o n g , F u n g & C o . b y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1 . T h e a t t e n t i o n o f t h e C o u n c i l o f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 “ t h e C o u n c i l ” ) w a s d r ...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香 港 律 師 會 對 黃 馮 行 介 入 一 事 發 出 公 告 1 . 香 港 律 師 會 理 事 會 關 注 到 黃 馮 律 師 行 ( 「 該 行 」 ) 的 違 規 行 為 。 2 .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 理 事 會 有 理 由 相 信 該 行 的 一 名 前 文 員 不 誠 實 挪 用 該 行 ...
2 0 1 8 年 6 月 1 2 日 新 闻 稿 彭 韵 僖 律 师 获 选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香 港 律 师 会 于 今 天 ( 6 月 1 2 日 ) 的 理 事 会 会 议 上 , 选 出 彭 韵 僖 律 师 为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 请 参 阅 附 页 之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名 单 。 香 港 律 师 会 理 事 名 单 ( 2 0 1 8 / 1 9 年 度 ) : 彭 韵 僖 ( 会 长 ) 苏 绍 聪 熊 运 信 黎 雅 明 马 华 润 黄 吴 洁 华 乔 柏 仁 白 乐 德 陈 晓 峰 陈 泽 铭 陈 洁 心 庄 伟 伦 黎 寿 昌 汤 文 龙 罗 睿 德 罗 彰 南 陈 达 显 张 达 明 蓝 嘉 姸 黄 巧 欣 传 媒 查 询 请 致 电 2 8 4 6 0 5 2 0 与 对 外 事 务 部 总 监 苏 焕 娟 女 士 联 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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