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容許律師通過特設執業試後,可在粵港澳大灣區九市辦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的試驗計劃的詳細規定。
滿足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及律師將有資格參加特設執業考試:
a.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b. |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 |
c. | 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吊銷執業資格; |
d. | 具有獲認許後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
e. | 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
f. | 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
司法部將負責組織實施執業考試,指導廣東省司法廳組織實施報名、報名資格初審、培訓、考務等具體工作。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將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並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他們可以受聘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但不得受聘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或外國律師事務所駐內地的代表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9月決定延長試點期限三年,即由2023年10月5日延長至2026年10月4日。國務院於2023年9月28日發佈了延長試點計劃的具體辦法(《新試點辦法》)。
《新試點辦法》規定取得大灣區律師執業證的要求。主要更改包括取得律師資格後的執業經歷門檻由五年降低至三年。
第四次考試將於2024年6月29日在廣東深圳和珠海舉行。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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