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執業操守組的角色是:


(i)
調查關於以下人士專業操守不當行為*的投訴:
(a)
律師行或外地律師行;
(b)
律師或註冊外地律師;或 
(c)
見習律師或任何律師行員工。
(上述1(i)(a)、(b)和(c)項,統稱“答辯人”);
     
  (ii)
促使調查委員會以及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作出裁決。
     
  *(請參閱投訴表格指引內有關專業操守不當行為的例子。) 
   

2.

律師會的執業操守組: 


(i)
不會向當時並非執行律師職務的答辯人進行投訴調查; 

(ii)
如投訴牽涉任何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而該程序直接與該投訴有關,或該投訴正由其他團體或機構進行調查,則不會就該投訴進行調查;

(iii)
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處理投訴表格所列以外的投訴; 

(iv)
不會提供法律意見、審議法律問題或解決糾紛;

(v) 不會就失職個案代表投訴人提出法律訴訟。 
     

投訴表格及其指引,可從律師會網頁www.hklawsoc.org.hk內下載。
   

3.

執業操守組務求:


(i)
保持其調查角色的獨立性及公平性; 
(因此,執業操守組不能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或就失職個案代表投訴人提出法律訴訟。) 

(ii) 不被投訴的任何一方誤解為偏幫對方; 
(因此,執業操守組一般不會接見投訴人或答辯人。)

(iii)
為免產生誤解或遺漏,投訴必須以特定表格形式提出,以便連同報告一併呈交予調查委員會或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處理。 
(因此,投訴應該以填妥之投訴表格方式提出。)

(iv)
所有專業操守調查均屬保密。
(因此,與投訴有關人士在未獲律師會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可披露律師會通訊中所載資料予他人。)



4.

投訴人應注意: 


(i) 填寫投訴表格前,請細閱投訴表格指引;  

(ii)
請詳述所投訴的事項; 

(iii) 避免在投訴表格內作出任何誹謗的陳述或評論; 

(iv)
請將填妥之投訴表格連同所有相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執業操守組: 

郵 寄 至: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七十一號
永安集團大廈三樓
香港律師會執業操守組收  

或 傳 真 至 : 2845 0387 

或 電 郵 至 : complaints@hklawsoc.org.hk


(v)
投訴人填妥之投訴表格連同其附件(如有)的副本可能會被轉遞給答辯人並要求其作出解釋;在某些情況下,上述文件亦會被轉遞予紀律審裁組、法院、相關的政府部門、其他有關團體或機構,以及獲授權收取與執法、檢控或覆檢律師會決定有關的資料的人士或機構;

(vi) 當調查進行中,投訴人應保持節制有禮的態度;

(vii)
如律師會向答辯人就投訴展開紀律聆訊,應以證人身份協助律師會;

(viii)
避免延誤投訴;否則可令調查難以進行;

(ix)
提供所代表之個人或公司所撰寫的授權書正本,以證明其被授權代表投訴;

(x)
執業操守組將不會披露其向調查委員會和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所提交之報告。



5.

在收到投訴時,

  (i)
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執業操守組會對該投訴進行一連串調查,包括:向有關政府登記處(如適用)進行查冊、查閱有關專業操守的條例(如有)、原則(如有)、通告(如有)、政策(如有)及指引(如有),從而決定該投訴在表面證據上有否構成專業操守不當行為,以及決定採用適當的方法來處理該投訴;
  (ii)
如投訴涉及釐定律師費或失職個案索償或刑事指控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見或投訴是針對大律師、國際公證人、法律援助處律師、當值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等,在適當的情況下,執業操守組可能會建議投訴人將投訴轉介至有關機構或組織或政府機構,讓他們作出調查及/或處理,並同時告知投訴人若上述機構或組織調查後發現,調查結果有任何涉及專業操守不當行為資料時,投訴人可就該投訴再次交回律師會處理。在合適的情況下,律師會可能會將投訴轉介到有關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待它們對該投訴作出調查; 
  (iii)
如投訴缺乏表面證據顯示有涉及專業操守不當行為,但投訴人表示不滿意答辯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在適當情況下,執業操守組可能會建議雙方以友善的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如果雙方能成功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該投訴檔案將會完結而無需交予調查委員會作任何決定。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亦會被知會該投訴檔案以此方式作結;然而,該委員會仍可運用其酌情權,要求執業操守組提供更多有關該投訴之資料,並要求其對該投訴繼續進行調查; 
  (iv)
如投訴人不滿意律師會的答覆(如上文第5(ii)段所述),或他與答辯人的糾紛未能解決(如上文第5(iii)段所述),並堅持律師會對該投訴進行調查,執業操守組可能會就該投訴向答辯人查詢有關該投訴的背景資料(如適用),以維持其獨立及公正的調查角色。執業操守組將準備一份報告予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以便其決定律師會應否對該投訴作進一步調查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v)
如投訴有表面證據顯示有專業操守不當行為,執業操守組便會致信答辯人,並附上一份投訴人填妥的投訴表格副本,以及其提供的所有相關文件副本(如有),要求答辯人對該投訴作出書面解釋;而於此情況下:
(a)
投訴人將獲機會評論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解釋。
(b)
如投訴人在其書面意見內附加任何資料或對答辯人提出新的指控,答辯人將獲機會作出申述;各方的書信往來可確保執業操守組能蒐集充分的資料作出調查;及
(c)
執業操守組會根據所蒐集的資料和文件,編寫報告供調查委員會審議之用;
  (vi)
律師會對投訴可實行的處罰措施包括:向答辯人發出一封遺憾信或一封指責書;
  (vii)
在適當情況下,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會把投訴轉介予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以便其任命律師紀律審裁組。審裁組有權(其中包括)命令答辯人支付罰款或對其予以譴責、暫停其執業律師資格或在律師登記冊上將其除名。
     

6.

答辯人應注意:


(i) 縱使在調查期間所發現的事宜不涉及原投訴所涉及的事情,律師會也有權就該事宜要求答辯人解釋;

(ii)
答辯人如未能就投訴作出解釋或延遲回應律師會的查詢會被視作專業操守不當行為及有可能構成另一宗或進一步的投訴事項; 

(iii) 當調查進行中,答辯人在書信往來中,應保持客觀有禮的態度;

(iv)
除非答辯人可就所披露的資料確立免責特權,否則答辯人應避免在其解釋中提及任何不打算向投訴人披露之機密資料。如有上述情況出現,答辯人應以獨立的信件明確聲明,但該等資料將不會被視為解釋的一部分,亦不會減輕其作出令投訴人可作評論的全面解釋的責任;

(v)
如答辯人未能向投訴人披露其解釋的信件,執業操守組便會向調查委員會提交有關報告,以尋求指引將如何進行有關調查;

(vi) 當案件被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時,審裁組首先會裁決對答辯人的指控是否有表面證據支持。由於有關條例不容許答辯人在審裁組就前述問題作出裁定之前作進一步的陳詞,答辯人應確保從一開始便提供全面的解釋。



7.

調查委員會 


(i) 是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特別成立的附屬委員會;

(ii)
是由律師組成﹝但並非律師會的職員﹞;

(iii)
並非履行司法職能﹝因此,他們不會就其所作出的決定給予理由﹞;

(iv)
會就執業操守組所提交的報告、投訴表格及由雙方提供的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作出適當審議;

(v)
將對投訴審議後作出決定。 



8.

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


是經由律師會之理事會授權;
  (i) 是經由律師會之理事會授權;

(ii)
是由律師組成﹝但並非律師會職員﹞;

(iii)
負責監督執業操守組的工作;

(iv)
會主動地或按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考慮會否將一些投訴提交予律師紀律審裁組的召集人處理; 

(v)
審議並決定屬於特別敏感、重要或複雜的專業操守不當之指控;

(vi)
監督調查委員會的工作,並對其決定因應所有覆檢要求而重新 作出決定。



9.

覆檢


投訴的任何一方,可以以書面要求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對調查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