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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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师 会 注 意 到 有 报 导 引 述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法 工 委」) 的 代 表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 就 高 等 法 院 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 对 《紧 急 情 况 规 例 条 例》 的 判 决 所 发 表 的 谈 话。

由 于 案 件 当 事 人 可 提 出 上 诉, 香 港 律 师 会 一 般 不 会 评 论 个 别 案 件。

司 法 独 立 及 法 治 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普 通 法 制 度 的 基 础。 香 港 律 师 会 必 须 重 申 任 何 人 均 不 应 发 表 或 作 出 会 破 坏 或 被 视 为 破 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司 法 独 立 及 法 治 的 言 论 或 行 为, 这 点 至 为 重 要。

基 本 法 第 85 条 指 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独 立 进 行 审 判,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基 本 法 第 158(1) 条 列 明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基 本 法 第 158(2) 条 列 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对 关 于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基 本 法 条 款 自 行 解 释 的 依 据。

鉴 于 以 上 所 述, 为 了 避 免 误 解, 香 港 律 师 会 在 此 表 明, 香 港 律 师 会 对 (i) 本 港 法 院 独 立 性 及 角 色 及 (ii) 本 港 的 司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在 基 本 法 规 定 下 实 行 的 一 国 两 制 中 能 妥 善 运 作 均 充 满 信 心。

 

如 有 查 询, 可 联 络 传 讯 及 对 外 事 务 部 总 监 郑 钊 平 先 生 (电 话 号 码: 2846 8815)或 电 邮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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