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执业操守组的角色是:


(i)
调查关于以下人士专业操守不当行为*的投诉:
(a)
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
(b)
律师或注册外地律师;或 
(c)
见习律师或任何律师行员工。
(上述1(i)(a)、(b)和(c)项,统称“答辩人”);
     
  (ii)
促使调查委员会以及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
     
  *(请参阅投诉表格指引内有关专业操守不当行为的例子。) 
   

2.

律师会的执业操守组:


(i) 不会向当时并非执行律师职务的答辩人进行投诉调查; 

(ii) 如投诉牵涉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而该程序直接与该投诉有关,或该投诉正由其他团体或机构进行调查,则不会就该投诉进行调查;

(iii)
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处理投诉表格所列以外的投诉; 

(iv)
不会提供法律意见、审议法律问题或解决纠纷;

(v)
不会就失职个案代表投诉人提出法律诉讼。 
     

投诉表格及其指引,可从律师会网页www.hklawsoc.org.hk内下载。
   

3.

执业操守组务求: 


(i)
保持其调查角色的独立性及公平性; 
(因此,执业操守组不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或就失职个案代表投诉人提出法律诉讼。) 

(ii)
不被投诉的任何一方误解为偏帮对方; 
(因此,执业操守组一般不会接见投诉人或答辩人。)

(iii)
为免产生误解或遗漏,投诉必须以特定表格形式提出,以便连同报告一并呈交予调查委员会或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处理。 
(因此,投诉应该以填妥之投诉表格方式提出。)

(iv)
所有专业操守调查均属保密。
(因此,与投诉有关人士在未获律师会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可披露律师会通讯中所载资料予他人。)



4.

投诉人应注意:


(i) 填写投诉表格前,请细阅投诉表格指引; 

(ii) 请详述所投诉的事项;

(iii) 避免在投诉表格内作出任何诽谤的陈述或评论; 

(iv)
请将填妥之投诉表格连同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送交执业操守组: 

邮 寄 至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七 十 一 号
永 安 集 团 大 厦 三 楼
香 港 律 师 会 执 业 操 守 组 收

或 传 真 至 : 2845 0387

或 电 邮 至 : complaints@hklawsoc.org.hk


(v)
投诉人填妥之投诉表格连同其附件(如有)的副本可能会被转递给答辩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文件亦会被转递予纪律审裁组、法院、相关的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团体或机构,以及获授权收取与执法、检控或覆检律师会决定有关的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vi) 当调查进行中,投诉人应保持节制有礼的态度;

(vii) 如律师会向答辩人就投诉展开纪律聆讯,应以证人身份协助律师会;

(viii) 避免延误投诉;否则可令调查难以进行;

(ix) 提供所代表之个人或公司所撰写的授权书正本,以证明其被授权代表投诉;

(x) 执业操守组将不会披露其向调查委员会和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所提交之报告。



5.

在收到投诉时,

  (i)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执业操守组会对该投诉进行一连串调查,包括:向有关政府登记处(如适用)进行查册、查阅有关专业操守的条例(如有)、原则(如有)、通告(如有)、政策(如有)及指引(如有),从而决定该投诉在表面证据上有否构成专业操守不当行为,以及决定采用适当的方法来处理该投诉;
  (ii) 如投诉涉及厘定律师费或失职个案索偿或刑事指控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见或投诉是针对大律师、国际公证人、法律援助处律师、当值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等,在适当的情况下,执业操守组可能会建议投诉人将投诉转介至有关机构或组织或政府机构,让他们作出调查及/或处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人若上述机构或组织调查后发现,调查结果有任何涉及专业操守不当行为资料时,投诉人可就该投诉再次交回律师会处理。在合适的情况下,律师会可能会将投诉转介到有关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待它们对该投诉作出调查; 
  (iii) 如投诉缺乏表面证据显示有涉及专业操守不当行为,但投诉人表示不满意答辩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执业操守组可能会建议双方以友善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如果双方能成功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该投诉档案将会完结而无需交予调查委员会作任何决定。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亦会被知会该投诉档案以此方式作结;然而,该委员会仍可运用其酌情权,要求执业操守组提供更多有关该投诉之资料,并要求其对该投诉继续进行调查; 
  (iv) 如投诉人不满意律师会的答复(如上文第5(ii)段所述),或他与答辩人的纠纷未能解决(如上文第5(iii)段所述),并坚持律师会对该投诉进行调查,执业操守组可能会就该投诉向答辩人查询有关该投诉的背景资料(如适用),以维持其独立及公正的调查角色。执业操守组将准备一份报告予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以便其决定律师会应否对该投诉作进一步调查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v) 如投诉有表面证据显示有专业操守不当行为,执业操守组便会致信答辩人,并附上一份投诉人填妥的投诉表格副本,以及其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副本(如有),要求答辩人对该投诉作出书面解释;而于此情况下:
(a)
投诉人将获机会评论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解释。
(b)
如投诉人在其书面意见内附加任何资料或对答辩人提出新的指控,答辩人将获机会作出申述。各方的书信往来可确保执业操守组能搜集充分的资料作出调查;及
(c)
执业操守组会根据所蒐集的资料和文件,编写报告供调查委员会审议之用;
  (vi)
律师会对投诉可实行的处罚措施包括:向答辩人发出一封遗憾信或一封指责书;
  (vii)
在适当情况下,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会把投诉转介予律师纪律审裁组召集人,以便其任命律师纪律审裁组。审裁组有权(其中包括)命令答辩人支付罚款或对其予以谴责、暂停其执业律师资格或在律师登记册上将其除名。
     

6.

答辩人应注意:


(i) 纵使在调查期间所发现的事宜不涉及原投诉所涉及的事情,律师会也有权就该事宜要求答辩人解释;

(ii) 答辩人如未能就投诉作出解释或延迟回应律师会的查询会被视作专业操守不当行为及有可能构成另一宗或进一步的投诉事项; 

(iii) 当调查进行中,答辩人在书信往来中,应保持客观有礼的态度;

(iv) 除非答辩人可就所披露的资料确立免责特权,否则答辩人应避免在其解释中提及任何不打算向投诉人披露之机密资料。如有上述情况出现,答辩人应以独立的信件明确声明,但该等资料将不会被视为解释的一部分,亦不会减轻其作出令投诉人可作评论的全面解释的责任;

(v) 如答辩人未能向投诉人披露其解释的信件,执业操守组便会向调查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以寻求指引将如何进行有关调查;

(vi) 当案件被转介至律师纪律审裁组时,审裁组首先会裁决对答辩人的指控是否有表面证据支持。由于有关条例不容许答辩人在审裁组就前述问题作出裁定之前作进一步的陈词,答辩人应确保从一开始便提供全面的解释。



7.

调查委员会 


(i)
是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特别成立的附属委员会;

(ii)
是由律师组成﹝但并非律师会的职员﹞;

(iii) 并非履行司法职能﹝因此,他们不会就其所作出的决定给予理由﹞;

(iv) 会就执业操守组所提交的报告、投诉表格及由双方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作出适当审议;

(v) 将对投诉审议后作出决定。 



8.

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 

  是经由律师会之理事会授权;

(i) 是经由律师会之理事会授权;

(ii) 是由律师组成﹝但并非律师会职员﹞;

(iii) 负责监督执业操守组的工作;

(iv) 会主动地或按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考虑会否将一些投诉提交予律师纪律审裁组的召集人处理; 

(v) 审议并决定属于特别敏感、重要或复杂的专业操守不当之指控;

(vi) 监督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决定因应所有覆检要求而重新 作出决定。



9.

覆检


投诉的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要求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对调查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