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文 於 2 0 1 9 年 1 月 7 日 於 星 島 日 報 ( A 1 0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刋 登
聲 明 香 港 律 師 會 鄭 重 聲 明 , 本 文 所 載 庚 內 容 是 參 照 文 章 刊 登 日 適 用 法 律 而 提 出 看 法 ,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 讀 者 如 有 個 別 法 律 問 題 , 應 當 就 其 個 別 情 況 向 律 師 徵 詢 意 見 。 本 文 內 容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律 師 會 立 場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文 章 所 載 或 漏 載 的 資 料 而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撰 寫 文 章 的 律 師 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文 刊 載 於 2 0 1 2 年 1 1 月 1 9 日 之 星 島 日 報 A 1 3 頁 題 目 : 國 際 公 證 人 ( N o t a r y P u b l i c ) – ( ...
本 文 於 2 0 2 0 年 1 1 月 3 0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1 2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刊 登
本 文 於 2 0 1 9 年 2 月 1 1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9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刋 登
聲 明 香 港 律 師 會 鄭 重 聲 明 , 本 文 所 載 庚 內 容 是 參 照 文 章 刊 登 日 適 用 法 律 而 提 出 看 法 ,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 讀 者 如 有 個 別 法 律 問 題 , 應 當 就 其 個 別 情 況 向 律 師 徵 詢 意 見 。 本 文 內 容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律 師 會 立 場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文 章 所 載 或 漏 載 的 資 料 而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撰 寫 文 章 的 律 師 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文 刊 載 於 2 0 1 2 年 1 1 月 1 9 日 之 星 島 日 報 A 1 3 頁 題 目 : 病 人 的 預 設 醫 療 指 示 讀 者 陳 先 生 最 近 被 其 醫 生 診 斷 患 有 危 ...
本 文 於 2 0 2 0 年 1 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1 2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刊 登
本 文 於 2 0 1 9 年 2 月 1 8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1 0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刋 登
聲 明 香 法 港 律 問 師 題 會 , 鄭 應 重 當 聲 就 明 其 , 個 本 別 文 情 所 況 載 向 庚 律 內 師 容 徵 是 詢 參 意 照 見 文 。 章 刊 登 日 適 用 法 律 而 提 出 看 法 ,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 讀 者 如 有 個 別 本 文 內 容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律 師 會 立 場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文 章 所 載 或 漏 載 的 資 料 而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撰 寫 文 章 的 律 師 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文 刊 載 於 2 0 1 2 年 2 月 1 3 日 之 星 島 日 報 A 1 2 頁 題 目 : 為 何 富 裕 家 族 青 睞 成 立 「 信 託 」 ? 富 裕 家 族 企 業 人 士 或 明 星 ...
聲 明 香 法 港 律 問 師 題 會 , 鄭 應 重 當 聲 就 明 其 , 個 本 別 文 情 所 況 載 向 庚 律 內 師 容 徵 是 詢 參 意 照 見 文 。 章 刊 登 日 適 用 法 律 而 提 出 看 法 ,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 讀 者 如 有 個 別 本 文 內 容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律 師 會 立 場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文 章 所 載 或 漏 載 的 資 料 而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撰 寫 文 章 的 律 師 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文 刊 載 於 2 0 1 2 年 2 月 2 7 日 之 星 島 日 報 A 1 0 頁 題 目 : 聘 用 大 律 師 的 「 的 士 站 原 則 」 在 今 年 的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儀 式 上 , ...
本 文 於 2 0 1 9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6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刋 登
本 文 於 2 0 2 0 年 1 2 月 1 4 日 ( 星 期 一 ) 於 星 島 日 報 ( A 8 ) 的 「 法 人 法 語 」 專 欄 刊 登
聲 明 當 香 就 港 其 律 個 師 別 會 情 鄭 況 重 向 聲 律 明 師 , 徵 本 詢 文 意 所 見 載 。 庚 內 容 是 參 照 文 章 刊 登 日 適 用 法 律 而 提 出 看 法 ,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 讀 者 如 有 個 別 法 律 問 題 , 應 本 文 內 容 純 屬 個 人 意 見 ,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律 師 會 立 場 。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文 章 所 載 或 漏 載 的 資 料 而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 香 港 律 師 會 及 撰 寫 文 章 的 律 師 絕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本 文 刊 載 於 2 0 1 2 年 3 月 1 9 日 之 星 島 日 報 A 1 6 頁 題 目 : 何 為 專 利 ? 專 利 ( P a t e n t ) 用 利 於 發 明 以 進 工 行 業 ...